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认定“闲置国有土地”有哪些例外情形?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第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第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认定“闲置国有土地”有哪些例外情形?
根据《办法》第八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在某些情况下,虽然项目土地符合《办法》第二条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但并不将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这些例外情况分别是:
①政府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
②规划发生修改;
③因处置信访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问题导致无法动工开发;
④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⑤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存在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也结合各地实践出台了有关闲置土地认定时例外情形的具体规定。
对于政府供应土地的交付,《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五项具体要求,分别是:①土地权利清晰;②安置补偿落实到位;③没有法律经济纠纷;④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这五项构成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这里虽未提出“净地”交付的概念,但实际上对交付土地提出了两个层面的要求:既包括物理交付,也包括法律权利交付。物理交付指实际的土地占有,法律权利交付指办理不动产证,只有当前述两种交付都完成时,才能认为政府按约交付了土地,否则应当认定为属于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这从原国土资源部 2018 年印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中“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等表述也能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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