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非本村人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来源: 农交网 2020-08-02 20: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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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宅基地确权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国家更是明确发文指导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那么宅基地确权,非本村人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一、非本村人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要依据因素?

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已经取得或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籍;

(2)是否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承包方式取得了家庭承包地,或者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承包方式具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资格;

(3)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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