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进场交易规则(试行)》全文!

来源: 建始县人民政府 2023-04-04 1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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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建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进场交易规则(试行)》(建农经发〔2023〕1号),介绍了交易原则、产品、方式、程序以及提交材料等。如有建始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建始县农村产权交易。下面是文件全文:

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进场交易规则(试行)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建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进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建农经发〔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进场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建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17日

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进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27号)文件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恩施州公资交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分类交易规则,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实施监督和指导,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

第五条 农村综合产权进场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原则,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参与产权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

第七条 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产权产品,产权所有人必须经县农监委办公室备案核准。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

(一)农村综合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综合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综合资产股权转让;

(四)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五)综合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第八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挂牌、拍卖、协议转让、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接受申请。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决议、审批文件;

5.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位置、利用现状、底价及作价依据、出让方式和用途;

6.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进场登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出让申请后,对有关资料进行登记。

(三)信息发布。产权出让申请登记后,由代理机构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四)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由出让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规定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交易。

(五)结果公示。农村综合产权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流转交易的,由代理机构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交易双方凭交易结果公示到相关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出让方对出售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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