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 襄州区人民政府 2024-10-18 1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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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襄州政办规〔2024〕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州政办规〔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0月15日

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主体的项目应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实行“应进必进”;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或形成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使用的项目可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民个人产权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

第五条 襄阳市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襄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建成区、镇、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第六条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定;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活动;定期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农村产权交易情况等。镇级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协助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村级应做好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之前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农村产权交易资料。

第七条 建立健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资规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管,按照区政府安排承担组织协调、制订办法和措施等职责。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交易品种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农村资产、农村资源、农村建设项目和农村集体采购项目。农村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等。农村资源是指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和美乡村及乡村振兴、农田水利、高标农田、环境卫生、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等项目。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是指利用农村集体资金采购资产、设备、物品等项目。

第十条 交易品种。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三)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不含土地)或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八)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九)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一)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十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农村资源资产产权抵押融资交易、碳汇交易、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等。

(十五)其他。区直相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交易品种;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流程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采取公开协商、竞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性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交易,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进场交易,一般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社区)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交易。

第五章 交易规范

第十三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资规、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抓好相关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工作。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坚持本人自愿。

(三)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分类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操作流程,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结合农村产权的特点和实际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评标专家库,制定出台评标专家入选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由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农村工程建设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将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必进”纳入对农村工作检查事项和发展集体经济的考核事项;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将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作为报账、记账的凭证。

第六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部门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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