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乌政办发〔2023〕9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5日
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充分发挥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作用,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必须进入中心公开交易。
第四条 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需进入中心进行交易,保证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进入中心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 交易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流转交易行为。
第六条 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七条 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鼓励公证、金融、保险、担保等机构在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予以支持。有关部门要认真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农牧和科技局要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成交公告、公开交易付款凭证)。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积极鼓励农村产权进入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等在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24年10月14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4〕18号)发布,目标任务是按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渠道共用”的原则,统一整合分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涉农村牧区领域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个中心(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两级主体(市和旗县区)、三个规范(运营主体、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四方受益(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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