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嘉鱼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立足嘉鱼县融通全国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农业强县。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农监委成员单位:
现将《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4日
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2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立足嘉鱼县融通全国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农业强县。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坚持规范管理、维护权益。建立信息畅通、管理规范、自主交易、公正透明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
二、主要内容
(一)服务平台功能定位。
充分发挥市场在基础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使用全省统一的软件系统,实现网络信息对接,构建县、镇、村三级联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逐步建成集聚信息传递、信息发布、交易中介、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功能,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提供交易便利和制度保障。
(二)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交易,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及服务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农村住房所有权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民住房财产权。是指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的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包括:租赁权、针对本村村民的转让、租赁、抵押和出售权。
(十二)农村生物资产。是指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三)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是指对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文件、政策的解读和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纠纷调处等作出咨询。
(十四)其他。农村2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修订相应的交易品种。
(三)组建形式
实行分类交易,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湖泊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规则,明确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和要求。
1.成立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部)。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农村产权交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收集、受理、汇总并发布县域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开展交易咨询、产权查询,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以及整理、归档、上报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建立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价格库,及时报告对全县农村集体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建立镇农村产权交易站。各镇以镇相关事业单位为依托,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成立交易站。负责使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上传、核对基础资料,组织集体资源与资产进场交易,发布本级需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及时报告对全县农村集体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负责搜集、上传土地流转信息,组织集体资源与资产进场交易,对优质地块信息进行包装和推介,协助土地投资方勘查地块,协助办理土地流转的相关手续等。
(四)规范运行。
1.管理模式。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行“八统一”(统一交易环节、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平台运维标准、统一平台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交易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2.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主要有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限额(1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3.服务内容。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引导社会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等配套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4.交易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需进行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出让合资、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交易的,场内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5.交易程序。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应按照“交易申请——前置审查——委托交易——信息发布——确定方式一一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变更备案”程序进行。
6.权属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湖泊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农村产权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登记后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有关部门根据凭证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由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网络平台以及各级交易市场建设,对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和服务标准,组织协调跨区域的大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完成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出台《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和《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县各职能部门制定行业交易规则,经县农监委批准后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确权进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实现权属固化,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全面清查、核实存量、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奠定基础。同时,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体系,建立成效鉴证和支付保证的信用保障体系,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权益。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共同推动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湖泊局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以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科学利用交易平台的功能,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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