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建言:应允许农村宅基地出租转让抵押

来源: 农交网 2023-03-08 10: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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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也是自2020年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年用同样的表述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部署。随着2023年全国两会的召开,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建言:应允许农村宅基地出租转让抵押!农交网小编梳理如下:

一、应允许农村宅基地出租转让抵押

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提高和人口流动,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不仅实现了住有所居,甚至拥有了多套住房,此时房屋除了居住功能,作为一种不动产,更多地具有了财产属性。

因此,蔡继明建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涉地法律(包括《民法典》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赋予农村宅基地与城镇住宅建设用地同等的用益物权,特别是收益权。

另一方面,要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需要赋予农村宅基地完整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有效实现,必须建立于土地要素可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基础之上。

1、农民对于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其用益物权既包括占有和使用权,也包括通过出租、入股、转让获取收益的权能。目前,福利房、保障房、经适房等因其产权不完全而流通受限,城市居民对其需求大幅下降。同样,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农民对于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获取财产收益也有着强烈的诉求。

另一方面,我国已处在工业化后期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农业并非农村居民唯一的就业谋生领域,农村的住房对于大多数进城务工并有了稳定就业岗位的农业转移人口也不是不可或缺的唯一居住场所。近3000万亩宅基地出现闲置,即使是留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由于年轻的家庭成员大都进城务工甚至在城镇定居,其居住空间也远远超出实际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名限制宅基地流转,则堵塞了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2、要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首先,要按照一般特殊的逻辑关系,消除有关用益物权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矛盾。《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收益权”是明确包含在其中的。而根据《民法典》第344条规定,作为用益物权特殊形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是包括收益权的。这里的用益物权特殊定义与一般定义是一致的。如《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同样作为用益物权特殊形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则排除了收益权,这不仅凸显了农村集体宅基地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不平等的地位,而且违反了与用益物权一般定义相一致的逻辑规则。

其次,要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同等的发展权,即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置与城市国有土地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应允许农村宅基地出租转让抵押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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