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零星抛荒丘块,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对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责成承包方(流出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流转的基本农田并负责落实复耕。
二、鼓励依法流转。鼓励原有承包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耕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鼓励耕种有困难的农户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耕地,或交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严格执行政策。对改变耕地用途及弃耕抛荒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原有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等补贴。
四、稳定种植面积。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水稻、玉米、小麦等三大主粮,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
五、加大打击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是禁止弃耕抛荒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组织、引导村(居)民复耕复种,对缺少劳力而无法耕种的,由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代耕代种,严防耕地抛荒。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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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沅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4〕8号),力争2024年底前建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全面入场交易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城乡全覆盖,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行有序,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成在全市统一下的县级网络体系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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