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长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长县政办发〔2024〕13号),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县政办发〔202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长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长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3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快长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盘活农村闲置资产资源,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二、工作目标
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发展形态,构建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服务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充分运用我县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和“三资”清查成果,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农村集体和农民家庭资产资源利用率、产出率,构建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规范运营。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符合长沙县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长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综合平台,积极在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各镇(街道)交易机构设置等方面,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探索,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四)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农民自主流转交易,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内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组织。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平台。即设立长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主要负责全县产权流转交易等配套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由长沙县星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程序组建国有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长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交公司)。县农交公司依法依规取得县人民政府授权建设运营长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审核交易标的权属、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并及时收集汇总录入平台。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搜集、整理、上传本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等。
五、运行模式
(一)交易品种。县农交中心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涉农产权等9大类。
(二)交易范围。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机械、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交易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受理交易申请→审核申请资料→发布信息公告→登记受让意向→组织进场交易→协调成交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鉴证→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及其他手续。涉及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事前须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街道)备案后方可进场交易。
(五)服务内容。县农交中心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抵押、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根据自身条件,依法依规开展配套服务;引入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价值评估、法律咨询、项目策划、宣传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促进农村产权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提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简称“县农监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召集人,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事务中心、县金融事务中心、县大数据中心、星城控股集团、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农监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农监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然递补。
主要职责:县农监联席会议承担组织协调、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等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督促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县农监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农交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为保障县农交中心建设的顺利实施,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开展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星城控股集团依法依规组建县农交中心,承担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支持财政资金项目申报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施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管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流转交易收费标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业务范围的探索,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参与制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3项流转交易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农村产权不动产登记等。县水利局负责制定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等。县金融事务中心负责县农交中心组建运营后,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指导县农交中心相关信息系统上云工作。各镇(街道)负责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建设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服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根据县农交公司年度运营支出情况,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50万元,纳入县农业农村局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县农交中心场地建设、人员经费、宣传培训等。
(四)加强宣传培训。县农交中心、县农业农村局要广泛组织宣传农村产权公开进场流转交易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增强农民的产权权属意识,提升农民的产权进场入市积极性,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抓好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推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充分利用全省村级财务互联网+监督平台,完善村级财务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依法依规进场交易;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要及时依法依规纠正处理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镇(街道)在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账务时,要认真审核相关附件资料。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2024年10月26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沅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4〕8号),力争2024年底前建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全面入场交易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城乡全覆盖,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行有序,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成在全市统一下的县级网络体系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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