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农村宅基地法吗?主要有哪些内容?

来源: 农交网 2021-04-02 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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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约束。那么我国有农村宅基地法吗?主要有哪些内容?

农村宅基地法,主要指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各地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会有一定的差异。大家可以关注地方人民政府所下发的正式文件,来获取当地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

下面就以《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例,给大家讲讲一般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会包括哪些重点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利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建房的,立地式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对接驳在按规划部分房屋已建成的,原则上可按原规划条件实施),檐口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1.5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超过14.5米。处在低洼等易受洪水浸淹的建设规划范围内,可以根据水位数据情况增加室内地坪标高或增设架空层(高度不超过2.2米),增加部分不计入建筑控制总高度。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临街地段按经批准街景规划实施建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城镇规划区内的或因实施重点项目异地安置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行政划拨取得的住宅用地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发生转让后,其转让的宅基地面积仍计入转让方限额面积。

二、宅基地申请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以间为单位安排:1-2人的小户安排1间,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50㎡;3—6人的中户安排2间,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100㎡;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125㎡。在村庄规划编制时,鼓励农村建房多样化、个性化,保护传统风貌格局,原则上应同时上报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对接驳在按规划部分房屋已建成的,原则上可按原规划条件实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划小区建造套式住宅的,按以下标准:

(1)建造多层(六层及以下)住宅的:小户建筑面积160㎡以下,中户建筑面积320㎡以下,大户建筑面积400㎡以下;

(2)建造小高层(七至十二层)住宅的:小户建筑面积190㎡以下,中户建筑面积380㎡以下,大户建筑面积475㎡以下;

(3)建造高层(十三层以上)住宅的:小户建筑面积220㎡以下,中户建筑面积440㎡以下,大户建筑面积550㎡以下。

(4)已有立地式住宅但限额有剩余的,户宅基地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应安置建筑总面积=限额安置建筑总面积×(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下的不作安置。户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小户50㎡,中户100㎡,大户125㎡。

宅基地

三、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户内有效人口按以下规定计算: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社员和所育子女及依法收养落户的子女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按2人计算,一户多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代计算。

3、违反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超生子女,但符合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违反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超生子女须达到18周岁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4、原籍在建房所在村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5、在建房所在村有户籍记载,曾办理过征地农转非、蓝印户口的,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的,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建房所在村尚有合法房屋的,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拆除所有老屋后,可参照小户限额标准建房(父母房屋分家析产参照执行)。

7、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可以单独立户;分户时应当落实好父母、老人的住房问题,凭赡养协议落实在一个赡养户,不能灵活挂靠、重复申报,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8、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括离异女性),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计算人口数。

9、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一方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10、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11、渔户在原籍村有土地可用于建房的,参照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政策执行。

12、户籍尚在建房所在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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