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号召,大力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作物,大多数朋友在自己家的耕地上搭建养殖场和大棚,但是又担心政策不允许。那么2021年农用地新办养殖场土地需要审批吗?有哪些手续流程?
一、2021年农用地新办养殖场土地需要审批吗?
农用地上是可以搭建养殖场的。《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另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比如浙江省对于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
二、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流程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4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的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流程如下:
1、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在签订用地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
2、实行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3、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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