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产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函〔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总调查的模式,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重点完成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完成土地和房屋一体登记工作,并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2020年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做到“应登尽登”,发证率不低于90%。
二、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政府统一预算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作程序与步骤
(一)申请。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受理。不动产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买卖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继承协议、赠与协议);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收集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权源材料,同时指导填写不动产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对申请登记材料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能登记的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三)权籍调查。根据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以村为单位,由技术单位入户测量。技术单位以自然村为单位向各乡镇发出指界通知,各乡镇应通知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单位和个人,按照指界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户主)会同相邻房地的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户主)到现场指界认定房地权属界线,因其它原因确实无法到达现场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并由双方指界人在《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认可。凡违约缺席或认界后拒不签字盖章者,其房地权属界线按到场一方所指界线确定,或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费用,逾期不申请者维护原确定的界址。
(四)权属审核及公示。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报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依据相关规定对调查的宅基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地类)、登记主体、类型、内容、程序和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权属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将审核后的调查底图以及调查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审批及颁发证书。公示期满,土地使用者对审核后的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报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通过农村房地确权,查清农村房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和界线,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依申请予以确权登记,颁发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告。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如有湖南省、绥宁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绥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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