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话题还是挺多的,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的设施农用地规定也是不同的。为此就有人问,问2021年湖北省设施农用地新规定是怎样的?这里由农交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2021年湖北省设施农用地新规定
可以参考2020年6月12日印发的《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文件在2021年同样适用。
二、湖北省设施农用地面积标准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两种,在这两种地类之下,又各自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两种。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2)辅助设施用地:①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②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③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④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2)辅助设施用地:①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②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③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三、湖北省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1、拟定方案:经营者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拟定并提交设施建设方案。
2、公告:经营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地协商,协商一致后,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4、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设施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供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以及公告证明等材料。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公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联系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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