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退出复垦补偿工作,切实保障拆旧区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行政区域内非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退出宅基地的适用本办法。
二、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三、对拆旧区地上建(构)筑物实行分类补偿,宅基地不另行补偿,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仍归原主所有。
四、非法占用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补偿面积以房屋滴水线内为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六、鼓励农民自行拆除旧房和自行复垦,拆旧区农民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农民自行拆除旧房或自行复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给予补助。
七、施工必要损毁地上农作物的,参照《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凌政发〔2010〕11号)文件执行,抢插、抢种、抢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八、复垦后农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共同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九、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原凌政办发〔2019〕77号《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退出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文件同时停止实施。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凌云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凌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退出复垦补偿标准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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