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同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和异地扶贫搬迁的作用,进一步鼓励农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异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那坡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户,地类经国土部门确认核实为建设用地,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
1.合法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户意愿。
2.合理补偿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合理补偿,采用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农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农户自力更生的导向。
3.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四条 县财政局、国土局、征拆办等部门负责宅基地退出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户宅基地的退出与复垦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偿、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农户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六条 农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助标准:①农户旧
宅基地复垦补偿费按照宅基地面积,按2万元/亩(30元/㎡)标准给予补偿;②农户宅基地之外房前屋后土地整治补偿费,按照整治面积0.67万元/亩(10元/㎡)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 农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农户承包经营或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补偿、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及发放
第八条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退出宅基地所需材料: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退出宅基地面积确认表及协议书
4.县人民政府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统一登记造册。
(三)退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后,农户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宅基地。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面积最终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农户一次性发放宅基地退出补偿。
第九条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农户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协议签订和领取补偿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变其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复垦的耕地加强监管,适时开展动态巡查,防止将复垦整理的耕地擅自改变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复垦整理的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对自愿申请折旧并已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农户在复垦耕地上又重新建房的,要坚决从严打击。
第四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监管实施
第十条 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复垦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增减挂钩收益和投资主体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制定方案,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农户退出旧宅基地的补偿资金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发改、扶贫办、征拆办、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利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对退出宅基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的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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