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沅政办发〔2014〕8号)
2014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县国土、林业、农机、农经、工商、房产等相关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产权交易管理细则和流程,并派驻相关股室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集农村各类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农业投融资、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服务性机构,主要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组织开展农村各类产权交易;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功能。各乡镇应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农村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农村动产所有权;
(九)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主体合法;
(二)产权权利人自愿;
(三)农村产权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进行初始登记,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情形;
(四)需办理的审批手续已办结;
(五)需经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的,已履行相关程序并通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出让方申请流转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同意流转的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五)流转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等;
(七)产权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产权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决议,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产权主管部门收到产权流转申请后进行登记,对流转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同意流转。
第十四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并在其网站等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在挂牌期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产权主管部门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资格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五)产权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产权主管部门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意向受让信息。
第十七条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指导出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流转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等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流转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农村集体产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产权实施交易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意向的,应当在15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及现状;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出让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出让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原则上出让方与受让方须通过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底价,以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值为依据,流转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相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相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争议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县农村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沅陵县,别名辰州,隶属于湖南省怀化市。位于湖南西北部,东与桃源、安化相连,南接溆浦、辰溪,西与古丈、泸溪、永顺毗邻,北与张家界交界。辖8镇13乡:沅陵镇、五强溪镇、官庄镇、凉水井镇、七甲坪镇、麻溪铺镇、筲箕湾镇、明溪口镇;盘古乡、荔溪乡、马底驿乡、楠木铺乡、杜家坪乡、北溶乡、肖家桥乡、大合坪乡、清浪乡、陈家滩乡、借母溪乡;二酉苗族乡、火场土家族乡。面积5852平方公里,人口67万(2013年)。
沅陵县曾被授予“中国传统龙舟之乡”,辰州傩戏、传统龙舟和沅陵山歌被列为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地貌形成了南北高起,中间陷落的沅陵谷地地貌。气候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山有凉水界、盘龙山、雪峰山、九龙山、圣人山等;河流有沅水。旅游景点有夸父山省级森林公园、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黔中郡古城遗址、辰州三塔、五强溪国家湿地公园、凤凰寺、湘西剿匪胜利纪念园等。名人有相单程、单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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