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越来越严格了,据了解,2021年起,宅基地建房将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强化服务指导。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农户应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应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用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需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申请新建住宅前需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如原宅基地已办理过登记,需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处置。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
建立完善日常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制度,压实县级行业部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村级组织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住宅开展不定期巡查;乡镇政府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现象;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配备至少1名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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