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如何确权?附农村不动产面积认定标准

来源: 农交网 2021-01-28 17: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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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的今天,人人都想要让自己在农村的房子和土地拿到确权证,这样才能有合法的身份,以后不管是自住还是流转出去,都能有更高的价值。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如何确权呢?农村不动产面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如何确权-摄图网

一、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如何确权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区)、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镇(区)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区)、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区)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予以确权登记。

4、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竣工的材料。无法提供的,仅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不确定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

农村不动产面积认定标准-摄图网

二、农村不动产面积认定标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号)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改、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现状经三级确认后认定。

2、1982年2月13日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如权源材料齐全,有审批手续或已进行过登记,至今未翻、改、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照批准面积或登记面积认定。如权源材料不全或无权源材料的,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三级确认后,依法以三级确认的合法面积申请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面积认定标准的部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以批准面积或登记面积来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或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批准面积或登记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或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或登记面积的,以批准面积或登记面积登记,超过部分在附记中注明超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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