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闲置农房使用权租赁,是指农房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经村流转并登记备案,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将农村闲置农房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由承租方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那么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是什么?登记条件有哪些?
一、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是什么?
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是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承租方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取得的农村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允许承租方在经出租人同意后将农房租赁使用权再次租赁,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转租的使用期限为原租赁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当事人双方应当持农村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经村(社区)审核备案,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另外,农房租赁使用权到期且不再续租的,或因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申请办理农房租赁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农房租赁登记登记条件有哪些?
1.全县范围内自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指农户通过审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房(包括一户一宅,通过世居、析产、继承取得农房);
2.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3.农村闲置农房出租人及承租方签订有关的租赁协议;
4.经村(社区)流转并登记备案,报乡镇(街道)审批同意。
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租赁协议(复印件)等;
4.同意流转审批表(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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