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2021年湖北农村建房新规发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政策支持。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
1、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2、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由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的,可同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4、在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清单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当年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凭批准用地文件,于当年12月10日前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确认或省级核销计划指标。
5、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7、规范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稳妥消除具备分户资格的农户存在的分户障碍。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采取集中连片建设、集中统建、多户联建、新型社区建设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2024年10月15日,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襄州政办规〔2024〕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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