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一般指的是在宅基地上修建的农房,而由于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在宅基地建房上也有着严格的政策要求。那么农村自建房产权面积怎么算?超出面积能确权吗?
一、农村自建房产权面积怎么算?
各地区在具体宅基地建房面积上的要求不一样,一般来说,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大家可做个参考。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能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每户不能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4、宅基地的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楼层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5、间距: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3米。
另外,农村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本地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农村住房应同步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集中建房点,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环卫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二、宅基地超出面积能确权吗?
一般来讲,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总的来讲,1987年以后再“超占面积”的,原则上对超出部分的合法性不予认定,除非存在前述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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