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的习俗而言,存在成家立户之说,即成年子女结婚即可视为“成家”,成为了农村人眼中的一户,此时便会签订分家单。那么农村“分家单”是什么?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农村“分家单”是什么?
从农村习俗的角度而言,所谓分家即子女成家后已经独立成户,应当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消费,各自成为独立个体。然而,需要面对的现实是,所谓的分家,其不仅是形式上的单独分开生活,还包括各种财产的归属约定。
一般而言,分家单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形式;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就书面形式而言,时常还具有中证人,或者是同族长辈、或者是基层组织成员。
就分家的内容而言,主要包括三类,其一是老人的赡养;其二是家庭财产的分割,其三是债务的分割。
客观而言,分家单的性质与传统的协议不同,其中不仅包含人身关系的内容如赡养,而且还包括赠与(父母的财产分给其他子女)、共有物的分割(父母与子女共同财产混合时)、债务承担等诸多法律关系。
在共有物分割时,分家单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1、父母将一块宅基地上的房屋分给两位子女,宅基地共用。
2、父母为子女各自分得独立宅基地和房屋,父母单独居住在其名下的宅基地。
3、父母为子女分家后,一名子女因分家取得独立宅基地,另一名与父母共住,但分家单显示其分得父母所在院落。
二、农村“分家单”具有法律效力吗?
1、一般而言,诸多农村地区的分家单签署时都会有见证人在场,且大多时候父母并不在上面签字。因此,对于父母签字缺失的分家单,如果有中证人的证言证明或者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则一方子女以父母未签字为由主张无效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2、对于女儿未签字的分家单,情形则比较复杂,诸多地区的习俗中,女儿出嫁之后,对于父母和儿子之间的事宜则不再过多参与,一般由儿子进行处理。故多数分家单签订的过程中,都缺乏女儿的参与,也没有女儿的财产份额。面对此种情形,如果女儿以其未签字不知晓为由要求确认分家单无效的,如何处理?
所谓分家单,一般而言当指父母均在世时对于家庭共有财产作出的处理,正如上文所言,分家单的含义不仅包含财产的分割,尚包括父母对子女进行的财产赠与。
因此,女儿未曾签字是否构成分家单的效力瑕疵,首先当考虑分割的财产是否涉及到女儿的权利,如果其中不存在女儿的财产,则作为全部或主要权利人的父母与儿子之间的协议当约束各方,女儿是否同意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
如果女儿对于家庭财产的形成曾存在明显的贡献,则从法律规范基础出发,应当视为女儿对父母的帮助、赠与或债务,而不影响房屋的物权归属,因此,依然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然需要视情况而由取得财产方支付女儿一定的补偿。
如果女儿对于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其存在成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基础,则分家单中处分女儿财产份额的部分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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