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条件、方式及标准是什么?

来源: 农交网 2020-09-15 15: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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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村土地房屋的征收情况也随之增多。而大家最为关注的就是征地拆迁补偿,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条件、方式及标准是什么?

1、安置条件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2)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对无产权登记或不能提供相应票据的房屋,由项目征收实施主体根据房屋征收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调查认定。

2、安置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征迁,除特殊情况需货币补偿安置外,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个别线性工程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安置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安置标准另行制定。

(1)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坚持一户一宅、按人安置的原则。每户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34平方米的2倍进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安置面积与所选户型面积不符时,允许被征收户选择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支付价款;超出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不予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按期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对于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给予补助和奖励。主要包括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搬迁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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