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26日印发了《泉州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盘活利用放有哪些?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收回、退出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情形、农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宅基地的收回、退出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自营、出租、合作
明确通过自营、出租、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的业态;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合作等方式,联合开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与投资者合作开发利用等。
(三)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转让、赠与、互换
明确经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条件的对象进行转让、赠与、互换。
(四)农村闲置宅基地及村庄低效用地连片整治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连片整治,明确乡镇政府也可以作为连片整治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村根据村庄规划,围绕“拆、改、建、保”四个方面,进行村庄梳理式改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及村庄低效用地整治腾退出来的土地用途;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可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
(五)盘活利用管理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内宅基地的使用、流转及管理工作,开展盘活利用产生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工商、社会资本等投资参与盘活利用的,应签订三方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理程序。
综上,泉州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规定明确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办理流程、管理路径等,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规范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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