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之前未登记发证,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来源: 农交网 2020-08-31 17: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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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有些宅基地从未登记发证,这也就意味着无权属来源依据,那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根据政策,一般会依法定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翻建改建的,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规定面积的,按1987年以后规定处理。

5、空闲或者房屋坍塌、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6、凡影响规划、街道、公共交通的户不予丈量登记发证。

7、由于建房习惯等原因形成两户之间剩余的狭小空地(小于0.5米)、滴水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后确权给个人,以便于土地的利用和化解纠纷。

8、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9、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总的来讲,当前的农村宅基地确权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基本上会做到“应登尽登”。因此,如果自家宅基地没有有效的权属来源,可以先跟村集体进行分析确认,看是否符合确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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