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是近年来实施农业项目的常用地,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更是放宽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和使用,那么设施农用地是建设用地吗?范围有哪些?
一、设施农用地是建设用地吗?
设施农业用地不是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其用地也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用地,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1、生产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注意,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配套设施用地
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总的来讲,只有设施农业项目中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符合上述标准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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