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是指企业通过市场份额、资本、技术等优势,对市场进行垄断,限制竞争,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一种行为。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有哪些?主要有7种。
一、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有哪些?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行业协会实行垄断,情节严重将被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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