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有这四种垄断行为。
一、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1.横向垄断
横向垄断指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种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
2.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指的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这种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这种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4.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
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因此,各国都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禁止和惩罚垄断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024年10月26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沅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4〕8号),力争2024年底前建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全面入场交易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城乡全覆盖,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行有序,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成在全市统一下的县级网络体系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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