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02-20 17: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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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3〕1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资源利用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宜办文〔2015〕39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社区(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县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估值限额以上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本县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应当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利用、集约利用、节约利用农村资源、降低成本、简化程序的原则;

(三)坚持共同缔造、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五)坚持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与办理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本系统内农村集体产权事项按办法要求进行交易,负责本系统内资产权属确认、权属变更、出具相关权属证明、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违纪查处等工作,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保障。

第五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保、住建等部门制定审批细则,下放到乡(镇),委托乡(镇)对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湖泊、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资产、林地、土地、水利设施、公路、房屋等属本系统内交易产品的具体规则,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资质条件,提供项目申报范本、项目资料目录图表、项目实施资质要求及项目建设标准要求,指导乡(镇)村项目实施。

第六条 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政策、法律、法规;受理解答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咨询;受理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资料的存档;协助指导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原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变,其职能主要是参与指导、监督、管理村级做好产权交易工作,不直接组织产权交易。具体职责是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村级交易内控制度,规范村级交易行为;审核村级交易活动资料;指导、监督村级对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农村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处置;参与采购项目建设的检查和验收;调解村级产权交易纠纷、协助查处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审核限额以下村级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事项。

第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监督下,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承担本村产权交易信息采集、登记、审批、交易等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具体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执行。

所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中: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除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决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品种包括: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三)其他项目。

第十条 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限额标准。

工程:采购预算在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货物或服务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和租赁预算年收益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购建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其他经批准需要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集体产权事项。

农村资产、资源以拍卖方式交易标的的,且交易场地在标的物所在地更有利于交易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在保障现场的录音录像设施及现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将交易现场确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参照《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属于国家必须招标项目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村集体资产、资源采用拍卖交易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规定组织交易。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因抢险救灾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资产、资源的经营按以下交易流程进行:

(一)限额以下的流程:

村级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按照乡(镇)规定的产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村级交易内控制度,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并报批后实施。工程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交易事项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严格按照交易程序组织交易,全程接受村民和乡(镇)产权交易中心监督,强化程序管理,严禁暗箱操作。对限额以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实施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以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接受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社会委托服务。(流程见附件5)

(二)限额以上的流程:

1.民主决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招标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乡(镇)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设计、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交易底价后,经“四议两公开”,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申报审批表》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申报审批表》报乡级审批。

2.项目审批。村级工程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类报乡(镇)“三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产权交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乡(镇)招标的代理机构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媒体及公告期限。

农村产权交易指定公告发布媒体如下: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在长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changyang.gov.cn/cySite/)发布信息,公告期限参照《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村级自主实施的,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进行公告,并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http://nyt.hubei.gov.cn/nczcjy/)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委库及评委管理

第十五条 本县农村产权交易评审专家库使用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委,管理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预决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议定后申请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采购预算管理。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交易的工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项目办公室或乡(镇)招标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现场勘察设计、编制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最高限价。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委托代理机构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招标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其预算价格作为采购最高限价。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能确定预算价的以村级组织确定的预算价经审批后作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确定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并报乡(镇)“三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其预算价作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二)采购决算管理。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交易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按照民主管理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结算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项目结算价;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结算价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经审批的价格作为项目发包单位最终结算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费用管理。工程项目必要的前期预算、代理、项目监理、决算审计等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的整体预算。项目管理费用开支渠道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2〕2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项目,即: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流转、集体资产的变卖等项目自主交易或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底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合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

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价格作为拍卖、发包、租赁、流转的底价。

第二十条 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交易中止规定按《采购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交易终止规定按《采购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妨碍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所需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造价咨询、结算审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良好信誉和证照齐全有效;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没有扰乱交易行为、没有列入黑名单记录;

承诺遵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宜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22〕2号)第三条“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以及采购文件工本费”规定,对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山林(含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经济园)以其他方式发包给单位或个人承包,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集体山林、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档案制度和项目决(结)算评审档案制度。交易组织单位应对项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会同县财政、发改、公共资源监督管理、林业、自然资源规划等涉关单位对违反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报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查处,涉及违规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查处参照《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担负起领导、监管之责,强化工作保障,加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工作运行的保障力度,配备工作人员,抓好阵地建设,足额预算工作经费,全力保障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第三十条 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乡(镇)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补充规定,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申报审批表

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所需资料

5.农村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流程图

6.村集体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交易流程图

7.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交易流程图

8.项目编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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