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全文

来源: 平泉市人民政府 2022-09-08 11: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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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0日,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平政办〔2021〕27号),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202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0日

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1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二)坚持服务农村、农业、农民,盘活农村资产。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包括:

(一)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九)农村集体所有的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的新的集体资产。

(十一)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及大型或大批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等。

(十二)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

第五条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规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产权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除外)。

(二)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三)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四)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知识产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物资产。

(七)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水权。

(八)其他适宜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三章  交易标准

第七条  达到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及大宗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必须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具体标准为:

(一)标的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项目;

(二)造价预算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类项目;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村集体采购类项目。

(三)标的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宗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项目。

(四)不足以上标的额度,但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有必要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农村集体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项目。

第八条  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农村产权标的额度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标的额度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1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供销〔2018〕70号)。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品种特点和标的金额大小,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招标、竞包等竞价方式、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采取拍卖交易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网络竞价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出让申请书;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村级服务点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由村委会签字盖章,提请本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村级服务点密切关注上级审核情况,上级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包括对所属村集体提出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把关、对集体表决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由乡(镇、街道)政府签字盖章、出具审批文件,提交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五)发布信息。出让申请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确认意向受让人。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公告期间内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按要求向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数额由出让方决定。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让申请人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受让申请人。

意向受让人需提供的材料: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意向受让人征信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进行网络竞价。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成交后,出让人、竞得人、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签订合同。出让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除不可抗力因素放弃签订交易合同,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二价高者转为竞得人,依次顺延。第二价高者有两人以上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终止交易。

(十)意向受让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交易合同后,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二)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类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般应采用招标方式,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产权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招标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招标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招标申请书(乡级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招标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招标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产权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选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招标流程,并及时告知招标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委托合同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四)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产权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审核。产权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公告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按招标邀请书要求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储存。投标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八)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须通知产权交易中心参加。

(十)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三)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产权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

未出现争议的,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五)中标人交纳履约保障金。招标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的,中标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障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十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七)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村集体负担,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批准,预算金额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类项目和未达1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类项目适宜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可采用竞包方式组织交易。产权交易中心是竞包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竞包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竞包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发包人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发包申请书(乡级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发包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造价预算或采购预算文件;竞包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发包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审核。产权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终止竞包流程,并及时告知发包人。

(三)发布公告。审核通过的,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发包人,并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竞包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确定竞包人资格。竞包意向人在规定时间提交竞包申请书,产权交易中心协助发包人对竞包意向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竞包意向人按规定数额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包保证金,取得竞包资格。竞包保证金不得超过竞包项目估算价的2%,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储存。竞包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竞包。竞包在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进行,乡(镇、街道)政府指定主持人,产权交易中心代表、发包方代表、乡(镇、街道)政府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督小组,对竞包全程监督。主持人现场收取竞包报价文书,当场唱价,最低报价人即为竞得人。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竞包人所报价格直接确定。较为复杂的项目,经乡(镇、街道)政府批准也可考虑标的的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必须在竞包方案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发包人、竞得人、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交纳履约保障金。发包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的,竞得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障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八)签订合同。资产所有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价款结算、货物交割、工程验收。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除不可抗力因素放弃签订交易合同,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重新组织竞包或发包。

(九)退还竞包保证金。竞包竞得人和未竞得的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应在竞得人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合同后,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包人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物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交易情形的;

(二)出让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程序等,擅自出让产权的;

(三)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四)交易当事人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对产权交易中心要求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五)受让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等情况的;

(六)影响流转交易活动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

(二)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流转交易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自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经确认流转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中止招标活动:

(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中止的;

(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产权交易中心可终止招标活动:

(一)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终止的;

(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招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中止或终止招标的,产权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终止招标的,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农村“四荒地”、林地等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期限。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交纳方式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原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期满需要收回,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标的投资形成房屋、建筑、林木等不动产的,按原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的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以人民币结算)服务。保证金、成交价款等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点)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交易申请、资格认定、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工作流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林权、水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1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供销〔2018〕70号)或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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