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 农交网 2020-05-08 16: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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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已经接近了尾声,在土地确权中土地确权纠纷时有发生,出现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怎么解决?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怎么解决?

一般来讲,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农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目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如果在土地确权中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大家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走调节、仲裁、上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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