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沙洋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门市沙洋县农村产权、荆门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调整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抓紧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的规范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鄂环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10号)文件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提出如下标准。
一、划分类型
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羊100只以上、存栏蛋禽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禽10000只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二)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划分界线
(一)禁止养殖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沙洋县城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为禁止养殖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应由辖区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设立明显地理界线标志。
3.其他生态功能区。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长湖湿地保护区、潘集湖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止养殖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沙洋县城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各镇(区)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3.重要功能水质区。西荆河、桥河、新埠河等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21个湖泊和中型、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岸边陆域1000米的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4.其他生态功能区。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长湖湿地保护区、潘集湖湿地公园等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5.交通要道。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外侧外延1000米的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6.工业功能区。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为限制养殖区。
7.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范围
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之外的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三、有关要求
(一)划定的禁养区内:严禁擅自新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各镇(区)在限定的期限内搬迁或拆除。
(二)划定的限养区内:严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养殖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除外)。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划定的适养区内: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各相关部门在办理畜禽养殖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手续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从严把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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