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住房的管理,引导村民利用好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提高农房品质,湘潭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想了解湘潭市农村建房新规定是怎样的?农交网小编为各位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选址注意事项
2021年11月24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潭政办发〔2021〕38号文件印发了《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注意以下事项:
1.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建设农村住房。
2.建设农村住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公益林地,坚持“避害”的选址原则,合理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3.在公路、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机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小编提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绿心地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村等区域建房的村民,也应当遵守相关保护规划。
一、哪些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建设农村住房
根据潭政办发〔2021〕38号文件内容,湘潭市的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农村住房:
1.具备立户条件需要建设农村住房的;
2.现有农村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现有农村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或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移民拆迁需要建设农村住房的;
5.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需要建设农村住房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村民申请建设农村住房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湘潭市农村建房新规定”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农交网”或“njw-t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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