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江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

来源: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12-15 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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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8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江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江农发〔2021〕92号),补助对象为在江山市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服务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等农业主体。如有江山市、柯城区、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江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发挥市场作用,培育和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农作物秸杆资源综合利用行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服务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等农业主体。

二、补助内容与标准

(一)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购置水稻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除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外,市财政再按照农机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每台最高限额5万元。

(二)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收集本市域内的农作物秸秆进行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基料化、肥料化等离田资源化利用,年收集秸秆100吨以上的,按照实际收集数量给予每吨120元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助20万元。

(三)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为本市域内农户开展水稻收割秸秆打捆、粉碎还田或保留整草作业服务(限单季晚稻或连作晚稻),按每亩50元补助。

三、补贴程序与要求

(一)规范操作。

1.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

(1)农业主体购置水稻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后,每年11月20日前填报《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申请表》(附表1),附购机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补助资金。

2.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1)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按照作物秸秆收集季节在收集结束后10天内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该批次秸秆收集利用数量,提交相关收集台账资料(秸秆收购明细表、入库单、过磅单、收集和利用相关水印照片),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现场核查验收确定秸秆收集利用数量。

(2)每年11月20日前,由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填报《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按实际收集利用数量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补助资金。

3.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

(1)农业主体为农户开展水稻收割秸秆打捆、粉碎还田或保留整草作业服务(限于单季晚稻或连作晚稻),每年11月20日前,由农业主体填报《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附相关收集台账资料(作业服务清单、相关水印照片),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按实际作业服务面积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补助资金。

(二)组织保障。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奖励政策,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把工作抓实抓细,杜绝虚报数量等情况的发生;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要加强农机、农艺的结合,强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离田高值利用的技术指导,努力提高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四、其他

经市级部门核查发现或公示期间被举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所有的农业财政补助,并严肃追究相关主体、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18〕4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申请表

2.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3.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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