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海岛使用金主要是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那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是什么?征收范围是怎样的呢?
一、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如下: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界定以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出让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律规定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其中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价格评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海岛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价格评估。
二、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范围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人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的,应当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或者取得免缴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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