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那2021年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征收时有什么要求和范围呢?
一、2021年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要求为:
1、征收标准
浙江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海域级别、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全省(除宁波市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宁波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海域使用金自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之日起计征。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2、征收要求
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每个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应在当年缴清。对应当按年缴纳海域使用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项目用海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海域使用权人限期缴纳。经批准改变用海类型的,自批准之日起按变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缴纳;批准前海域使用金已一次性缴纳的,不足部分应当按批准变更后的对应标准补缴差额。
二、2021年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范围为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海域使用权人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者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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