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那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有什么?免缴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如下:
1、国防用岛;
2、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3、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4、防灾减灾用岛;
5、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6、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7、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二、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程序
根据上述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程序具体如下: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符合免缴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免缴省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填写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表格,经用岛项目所在地县级、市级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审批的,由省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国家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是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和免缴申请表,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二是省级以上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天内,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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