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了公布了甘肃省2021年惠民惠农补贴清单,一共包含了16大类35项补贴,这些补贴具体是什么?主管部门是谁?请看农交网小编的下文整理。
一、就业补贴
1、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简称公益性岗位补贴):主管部门是省人社厅。
二、残疾人补贴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简称残疾人生活补贴):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护理补贴):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简称残疾人燃油补贴):主管部门是省残联。
三、最低生活保障
5、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简称城市低保金):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简称农村低保金):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四、临时救助
7、临时救助金: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8、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简称城市特困供养金):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9、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简称农村特困供养金):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六、其他生活救助
10、孤儿基本生活费(简称孤儿生活费):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简称无人抚养儿童补贴):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厅。
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简称计生家庭奖扶):主管部门是省卫健委。
13、西部地区少生快富(简称少生快富):主管部门是省卫健委。
14、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简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主管部门是省卫健委。
1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简称计生家庭特扶):主管部门是省卫健委。
16、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简称失独家庭补助):主管部门是省卫健委。
17、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简称计生特困救助):主管部门是省卫健委。
八、医疗救助
18、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简称参保资助金):主管部门是省医保局。
九、天然林保护
19、天然林资源保护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简称天保公益林管护费):主管部门是省林草局。
十、退耕还林还草
20、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简称退耕还林补助):主管部门是省林草局。
21、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简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主管部门是省林草局。
十一、林业和草原
22、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简称生态护林员补助):主管部门是省林草局。
2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部分):主管部门是省林草局。
24、草原管护员补助:主管部门是省林草局。
十二、农业生产发展
25、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简称动物扑杀补助):主管部门是省农业农村厅。
26、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简称防疫员补助):主管部门是省农业农村厅。
27、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简称耕地保护补贴):主管部门是省农业农村厅。
28、农机购置补贴 :主管部门是省农业农村厅
29、草原禁牧补助(简称禁牧补助):主管部门是省农业农村厅。
30、草畜平衡奖励(简称草畜平衡奖励):主管部门是省农业农村厅。
十三、水利
3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简称水库移民补助):主管部门是省水利厅。
十四、扶贫
32、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自建住房补助(简称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是省发展改革委。
33、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主管部门是省乡村振兴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十五、住房保障
34、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是省住建厅。
十六、自然灾害救灾
35、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简称冬春生活救助):主管部门是省应急厅。
以上是农交网小编对“甘肃省2021年惠民惠农补贴清单”的整理,总共有16大类35项补贴,希望对大家有用。
2024年7月30日,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兰州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作目标是落实2024年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健全全市域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工作要求,确立政府推动、部门监管、市场运行、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建设兰州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构建新区、园区、镇、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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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安政发〔2024〕5号),目标是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规范三级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产权的有效流通、市场竞价和阳光交易,形成科学完善且符合区情实际和特色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配合的联席工作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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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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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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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甘农经发〔2023〕14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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