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01-09 1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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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甘农经发〔2023〕14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农经发〔2023〕14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的安排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9日

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流转农村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等具体工作;对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提供地块信息查询,依照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配合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主体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亩(含)以下不进行审批。200亩(不含)-10000亩(不含)审批标准由市、县、乡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审批权限。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0亩(含)以上或者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履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二)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四)守信承诺。受让主体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复印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

(三)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复印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附承包方书面流转委托书复印件;

(五)整村、整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附承包户逐户签订的书面委托书复印件和流转意向人员签字花名册复印件;

(六)受让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历证明、或参加农业生产经营类培训的结业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和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材料,拟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地块属性信息证明材料,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提供环评证明材料;

(八)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守信承诺书。

(九)由省级审批的,需提供县级政府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应遵循的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材料。

(三)农村土地流转用于多种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批,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审批部门应当为申请人出具《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批通过后半年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未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逾期再进行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批。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发的示范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鼓励引导受让主体和承包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拖欠流转金等风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其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或违背农民意愿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因提供虚假审批资料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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