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

来源: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03-04 11: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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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如有甘肃省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甘肃省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林业和草原局:

为推进我省“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推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社会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非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林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

第五条 林权流转范围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第六条 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通过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第七条 下列集体林权不得流转交易:

(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未解决的;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四)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林权被司法部门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参与人为参与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分为转出方、流入方。

(一)转出方。通过林权电子交易系统流转集体林权的乡(镇)政府或村、组等集体组织及其所属的企业和林场自然人。

(二)流入方。通过林权电子交易系统参与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报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林地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林权流转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内部审核管理;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质疑、举报、投诉;

(四)对林权流转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林权流转台帐,并做好流转资料档案管理。

(四)组织成交双方在林草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三)建立林权流转台帐,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动态信息。

(四)对林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项目的受理、发布公告、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等交易活动;

(二)负责林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和管理;

(三)负责做好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建立紧急纠错机制,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送林草主管部门处理;

(四)负责将交易信息汇集至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配合林草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

(六)负责建立、管理交易过程电子档案;

(七)依法依规做好交易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

第十三条 转出方作为交易活动的主体,负责履行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审核手续,可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协助流入方办理过户手续等。

公告、交易和交割期间,转出方不得对项目标的进行抵押、担保、另转他人等行为在内的任何处理。公告期间,转出方有义务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协助意向流入方到现场勘查。

第三章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转出方流转交易集体林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交易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完成内部审核:

(一)拟流转林权交易基本情况表。包括转出方身份信息和拟流转林地基本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材料。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代表的姓名,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

(三)林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林地经营权证、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转出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同意书;

(四)提供所属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

(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底价、流转条件等事项的批准)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方案和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转出方内部决议程序完成后,集体林权的流转交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林草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审批:

(一)面积15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15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3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申请与交易

第一节 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流程如下:

(一)登记注册。转出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市场主体身份注册,身份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已经完成注册的可以直接登录。

(二)递交申请。转出方可登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填写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

(三)受理。转出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应予受理。资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资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转出方向交易中心递交交易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表;

(二)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

(三)转出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四)集体林权权属证明文件(非原始权属人的转出方还需提供与原始权属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并提供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名单或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

(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起始价、加价幅度、流转条件、交易方式等事项的批准),其中: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须提供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方案和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家庭承包林地、个人林权流转可以结合实际提供。

(六)项目推介书,包括林权的文字描述、图片或视频资料;

(七)提供所属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出方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节 公告发布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受理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项目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信息。公告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官方网站发布。

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甘肃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和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让方负责同时发布。

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转出方的名称、住所;

(二)交易标的简要情况;

(三)流入方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流入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公告期限由转出方确定,但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面积小于1000亩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流转面积大于1000亩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以首次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告期间,转出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作出说明并提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变更公告。对起始价、意向流入方资格和标的因子涉及面积、地类、树种、树龄、蓄积量等实质性变更,公告期限应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和原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变更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按照原公告期限或约定时间延长公告期限。变更实质性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转出方在提供新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文件后,可申请延长公告期限,延长公告期限与原公告期限一致。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告时的流转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转出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价格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流转底价低于评估价的90%,转出方应当重新获得批准后,再发布公告。

降低流转底价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节 报名申请

第二十三条 报名申请流程:

(一)登记注册。意向流入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登记注册,填写申请资料,登记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

(二)递交申请。意向流入方登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填写项目报名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受理该项目的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报名申请,对意向流入方扫描上传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核验。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资格确认。交易中心对符合公告流入方资质条件要求的意向流入方发放资格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意向流入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流入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国家和甘肃省林草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公告对意向流入方的条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意向流入方递交报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报名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文件(流入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扫描件;流入方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需提供内部决议、批准文件扫描件;

(四)符合公告对意向流入方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及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意向流入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的印证资料(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

第四节 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一)招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择优确定流入方,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二)拍卖。采取网上限时竞价方式,意向流入方在规定时间出价加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流入方。

(三)挂牌。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的规则,意向流入方在挂牌时间内报价,取得参加限时竞价资格,通过限时竞价确定流入方。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公开协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有意向流入方参与但未成交的项目,经转出方申请,由交易中心组织转出方和意向流入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成交。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二)成交。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公示流入方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确定流入方后,应于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结果确认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中心、流入方的名称、住所;

2.处置标的名称、交易方式;

3.成交时间、成交价格;

4.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布成交公示。交易中心应当在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流入方的名称、住所;

2.成交时间、地点;

3.成交标的的简要情况;

4.成交价格;

5.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6.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成交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让方负责同时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因意向流入方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意向流入方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意向流入方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意向流入方自行承担。

第五节 交易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止:

(一)公告项目未履行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程序,且权益相关人依法提供有效证据,并依法提出书面中止请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告项目或转出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出方继续履行项目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三)转出方提供虚假信息,公告项目内容严重失实的;

(四)交易需要的必备文件失效的;

(五)交易过程中发现公告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尚未审结的;

(六)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网上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终止:

(一)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转出方未重新提交申请的,交易中心可终止交易;

(二)林草主管部门或转让方因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林草主管部门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应当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转让方、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需提出申请,提供佐证材料,并经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同意。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六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二条 成交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成交双方提供国家林草局统一印发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并指导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报集体林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时,转出方不得变更成交公示的实质性内容。如变更,经发现查实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转出方改正;拒不改正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林草部门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

第七节 交割结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发生争议的,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交易完成、合同签订后,经营权流转在5年以上的,有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求的,成交双方凭交易凭证、合同和审核意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举报查实,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让转出方、中介机构和交易中心等项目实施主体改正。

(一)公告未期满的;

(二)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而采取协商方式的;

(三)在挂牌公告中设置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的;

(四)转出方、中介机构、交易中心和林草主管部门泄漏交易底价、意向流入方名单等保密信息的;

(五)意向流入方欺行霸市、扰乱交易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交易中心发现上述情形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转出方、中介机构和交易中心等项目实施主体拒不改正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暂停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流入方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一)意向流入方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流入方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标的的;

(三)流入方放弃竞得标的、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流入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价款的;

(五)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政策对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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