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所有权不得流转?

来源: 农交网 2021-05-31 14: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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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其中强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所有权不得流转,这是为什么呢?

一、重构集体主义经济

民以食为天,农业是一切的基础。从提高生产效率资源优化的角度讲,经营权(就是谁来种地的权力)适度集中化和产业资本进入(就是大公司或者各类金融机构出钱提供杠杆)也是不可抗的发展趋势。在发展的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利益是维持稳定的关键。目前各地对三权分置的落实进度不一,发展比较快的省份有东三省和四川这样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政策落实的过程中也呈现了各地非常不同的特点。

农业毕竟区别于工业化标准产品,每种农产品投入的种植、人力、机械、病虫害管理、收获和销售方式、资金周期都千差万别,即使同样的产品,土壤和气候条件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对于外部资金来说,这些细分品种的特点当然也是可以去了解,但比起工业产品来说,投入的精力和所得不成正比、风险和收益不成正比,这样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金融机构缺乏动力主动介入农业经营,业务逻辑不可控就得靠抵押物这样的“硬货”来提供保证,银根和地根绑在了一起。

承包权不可流转、经营权可流转的确定,是从政策层面上尽量保证包地农户的基本生计,并为他们提供了更多选择:把地租给适度集中的大户、家庭农场(自己选择外出打工但不会因此失去土地),或者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取得扩大经营的杠杆(专心种植获得比从前更高的规模效益)。

二、现有僵局的打破

1、农业项目一般回收期较长、回报率相对低(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可能得到改善,基础品种依然受到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无法脱离补贴政策)

2、现有制度框架下抵押物无法处置(随着《意见》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相关要求的落实,交易量自然形成之后,这个问题也有解决的可能)

3、抵押物的公允价值(可以根据抵押经营权一定年限的现金流测算,但具体设定多少是合理的,有待进一步实验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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