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土地再利用及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毕竟这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基本利益。那么收回闲置土地后地上房产怎么处理?是否可以转让?
一、收回闲置土地后地上房产怎么处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已变更)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现行有效)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对地上建筑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向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机构已变更)作了明确答复:对使用国有土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改革后为“不动产证”所替代)。
对地上建筑物,可以作价收归国有,也可以由原单位自行拆除;属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收回闲置土地后地上房产是否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不得转让房地产的七种情形,分别是: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该宗闲置土地上的房产,是不允许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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