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的不断增值,大家对于集体土地的回收问题也备受关注。那么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需法定主体是谁?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中,大家可能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的,并未给予大家合法、合理的补偿。此时大家就要注意了,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是有权利要求获得补偿款的。
二、法定主体
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判例的相关内容可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有所不同,收回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是针对村集体的相关报批手续,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履行法定职权,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程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以及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实践中,大家可能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根本不满足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说就是单纯的走形式。更有甚的,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就强行收回大家土地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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