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区的城市品位和居住环境,按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个人建房,是指在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12.6平方公里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人出让、划拨、宅基地上建设住房用于个人自住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出让土地合同或其他批准文件中有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指标审批。
第四条 国有出让土地合同或其他批准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照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审批。
第五条 涉及改建房屋超过我县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但有合法手续的,按原层数、原规模审批。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自然资源局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个人建房项目按批准的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包括城北安置区安置户的个人建房项目、大路口安置区个人建房等,今后个人建房一律取消“X+1”中的架空层,且沿街建筑立面风貌须与所在街道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为提升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关于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要求,我县主要道路(紫金路、兴隆街、阳明路、永水路、迎宾路、文化路、双电路、金石街、万山路、黑石巷、红星路、福寿街、平阳路、车站路、永明路、永阳路、紫阳路、林峰路、峦山路、双牌大道、工业大道、北山路、春风路、平安路、和安路、站前路、济世路、积善路、平霞路)的临街面个人建房及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其它地段及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80㎡的个人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局审定。
第八条 个人建房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约束性指标须按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屋顶形式均按照坡屋顶建设,立面风貌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均按三层审批,同时引导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风貌。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临街面个人宅基地建房(第七条所列道路)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非临街面的个人宅基地建房,允许修建占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80平方米,最高层数不超过3层的个人自住用房,限高12米。以独户为单位申请的个人建房设计成多户单元式住宅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按照一街一景编制上述道路的立面风貌规划,所需编制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个人建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该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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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沅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4〕8号),力争2024年底前建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全面入场交易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城乡全覆盖,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行有序,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成在全市统一下的县级网络体系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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