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桂阳县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来源: 桂阳县人民政府 2021-04-15 17: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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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等文件,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桂阳县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官网截图

一、工作范围:本县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地以村组集中申请,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所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村组具体抓落实,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纠纷处理和组织申请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做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配合工作。

七、其他: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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