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在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试点。那么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法律授权,你了解多少?
一、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法律授权,你了解多少?
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和立法法的规定,各项改革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的,应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
下一步,有关方面统筹研究后确定需要在特定地区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并需要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按程序提出相关议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宅基地制度改革指导
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在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试点。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农村宅基地制度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文件。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有序组织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鼓励和推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不断激发农村活力,推动农村改革发展。
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时,农业农村部将根据改革工作整体安排和地方的实际情况,积极支持浙江省有条件的地区承担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三、关于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红线、底线和鼓励的方向;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责和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具体流程。今年,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推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指导地方抓好文件贯彻落实,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宅基地合法权益。
四、关于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红线、底线和鼓励的方向;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责和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具体流程。今年,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推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指导地方抓好文件贯彻落实,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宅基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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