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发布,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政策性兜底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提高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雄安公服发〔2021〕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特困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新保障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6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1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补差相应提高,标准金额不低于全省平均值。
(二)城乡居民特困救助供养
城镇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858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80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的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的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自理特困对象的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雄县最低工资按雄县当地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按最新标准调整执行。
(四)特困人员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城乡特困人员死亡时的6个月城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一次性发放。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66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按照11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6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执行期间如遇省定标准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如省定标准调整后不同于地方标准,按高标准执行。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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