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贺政办发〔2019〕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含土地开垦、提质改造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管护主体
根据自然资源部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要求,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含土地开垦、提质改造)验收确认后三年内为新增耕地监管期,在监管期(三年)内,新增的旱地必须种植旱地农作物,新增的水田每年必须种植一造以上水稻、莲耦、茨菇、茭白等水生作物,不得出现丢荒撂荒,种植果树、茶叶、桉树、构树等树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挖塘养鱼、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硬化场地等破坏种植条件等现象,否则冻结验收入库的项目,在监管期(三年)内,每年要在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项目监管系统上传新增耕地的管护现场视频和相片。为了切实做好监管期(三年)内的新增耕地管护工作,监管期(三年)内的后期管护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新增耕地采取租用三年进行管护。新增耕地监管期三年结束后,项目后期管护主体为新增耕地权属人。
二、管护方式
为了提高项目新增耕地质量,避免在自然资源部对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含土地开垦、提质改造)验收确认新增耕地监管期(三年)内出现丢荒撂荒,种植果树、茶叶、桉树、构树等树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挖塘养鱼、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硬化场地等破坏种植条件等现象或不按要求种植农作物导致项目指标被扣减或整改问题的发生,在新增耕地监管期(三年)内,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备农业种植资质的单位种植管护三年,若新增耕地权属人自愿种植管护的,优先由其种植管护,但必须按照管护要求进行种植管护。监管期(三年)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将项目新增耕地移交给土地权属人自行种植管护,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土地权属人自行种植管护的监管。
三、管护要求
(一)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和开垦项目的新增耕地的地块,不得丢荒撂荒,应用于种植农作物,严禁种植果树、桉树、构树等树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严禁挖塘养鱼、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硬化场地等破坏种植条件。确需用于非农建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提质改造项目旱改水的水田地块,每年必须种植一造以上水稻、莲耦、茨菇、茭白等水生作物,不得全年都种植玉米、花生、红薯、桑叶、豆类等旱生作物。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项目后期管护奖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从项目资金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土地开垦、提改项目指标交易资金、建新区土地出让收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及整合各种涉农资金等方面予以安排,列入项目实施成本。
(二)管护费标准。
1.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耕地后期管护工作期限为3年。管护费每年按照不超过3000元/亩(含土地租金10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
2.提质改造项目旱改水的水田地块后期管护工作期限为3年,管护费每年按照不超过3000元/亩(含土地租金10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
3.土地开垦项目耕地后期管护工作期限为3年。管护费每年按照不超过1500元/亩(含土地租金5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
(三)管护费拨付。管护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核准的各项目面积基数按照程序编制预算列入项目实施成本,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局。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地块管护情况验收后,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给管护单位或管护人。
五、奖惩措施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含土地开垦、提质改造项目)后期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绩效评定范围,考核工作由县绩效考评部门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后期管护主体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管护主体未能全部落实地块管护人的,未能落实的地块的管护由管护主体负责。对于后期管护不到位并作为疑似问题图斑下发的项目,经调查核实问题确实存在的,要限期整改;如整改未能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因管护不到位,造成项目指标被扣减或影响同类项目审批、实施以及影响其他土地审批事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管护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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