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色市乐业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3-16 1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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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青苗等合法财产补偿问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乐业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的补充通知-官网截图

一、宅基地退出时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及青苗补偿费用按照乐业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投资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相关投资成本及支出条款执行,由项目投资实施单位支付。宅基地退出时地上建(构)筑物拆除补偿费用由项目投资单位根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宅基地退出时地上青苗补偿费用按《乐业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受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评估报告》要依据《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业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9〕7号)、《乐业县新一轮征地统一产值标准配套实施的表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及建(构)筑物新旧程度、是否闲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乐业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办法》(乐政办〔2019〕7号)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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