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两会热点: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

来源: 农交网 2021-03-11 11: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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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妇女的土地利益难以保障是很多地区都存在的问题。2021年两会就有两会针对此情况提出了提案。那么,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农交网小编就说说吧,

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摄图网

一、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

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陈中红指出,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习俗影响,女性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她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破解痼疾。“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而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和习俗影响,妇女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丧失、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陈中红说。她指出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问题有以下四方面:

1、一是出嫁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

2、二是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

3、三是丧偶女性的村民待遇难保障;

4、四是村民决议含有性别歧视。

二、法律是如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该法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了责任追究: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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